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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通信计量网内,根据各站专业特长和地理位置情况,经部通信计量中心协调,可以跨省(区、市)开展量值传递。
  第十二条 邮电通信计量网的标准量值传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传递的方式。
  邮电通信专用的计量标准,一般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承接国家有关通信计量标准或根据通信需要,建立部内最高标准,并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逐级下传。
  电磁、热工、长度、力学等通用参数标准,可向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就近申请检定。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专用计量标准,经所在地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对该地区的部外部门开展量值传递并出具证书。

第五章 各级通信计量站的任务与职责

  第十四条 部通信计量一级站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一)负责研究、建立邮电部各类通信计量的一级标准,承接国家有关标准量值,并组织量值传递;
  (二)负责组织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检定方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具体工作,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对下级通信计量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协调二级站的计量业务工作;
  (四)参与对通信计量二级站所建各项计量标准及传递标准的鉴定与考核,并负责对其进行周期检定;
  (五)组织培训通信计量网点各级站的计量人员,提高计量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并负责各级计量站计量人员的考核,复查工作;
  (六)负责部重点科研项目鉴定,重点工程建设验收及部通信产品评优中的计量工作;
  (七)提出计量科研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计量测试技术。
  第十五条 通信计量二级站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一)承接部通信专用一级标准量值和建立二级通信计量标准并向本辖区的三级站,或根据上级站规定,及与邻区二级站商定的协作原则,向邻区就近的三级站进行量值传递;
  (二)对本辖区的三级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计量监督;
  (三)参与对本辖区三级站通信专用计量标准的鉴定与考核,并负责其周期检定;
  (四)承担本辖区邮电通信科研项目鉴定,工程验收等工作中的计量工作;
  (五)宣传、普及计量技术知识,开展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测试仪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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