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邮电部关于移动通信资费和经营体制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1991年09月10日公布)
近几年,我国的公用移动通信业务从无到有,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开办了移动通信业务,发展很快,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通信紧张状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移动通信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很大,竞争激烈。为了更好地发展移动通信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人工漫游通信资费
漫游通信,是蜂窝式移动电话的特有功能,根据目前各大城市的现行情况,将人工漫游通信资费统一如下:
(一)登记费:每次50元,最长有效期十二个月,由归属局在用户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一个月:80元
六个月:400元
十二个月:760元
(三)通话费:每分钟1.10元。
人工漫游用户在被访局主叫或被叫时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通话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拨叫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含经过移动业务专网传输的长话),按有关规定加收费用。
为了鼓励积极开办漫游业务,在目前业务量不大的情况下,开办人工漫游业务的协议双方采取两两结算方式,由归属局向用户收取全部资费,然后按比例分摊给被访局,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有关收入。
分摊比例:
1.登记费,归属局50%,被访局50%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被访局100%
3.通话费,归属局25%,被访局75%
(不包括加收的长话收入)
二、移动通信通话费实行下浮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用户的增加,移动通信成本有所降低。为了占领市场,有利于竞争,移动通信应采取“薄利多销”的原则,要兼顾企业利益和用户利益。鉴于移动通信成本和利润率受业务量影响较大,各地业务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移动通信本业务区内通话费及人工漫游通话费可按现行标准下浮30%,其具体下浮幅度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视本地情况在此幅度内掌握,并报部备案。
三、明确移动通信的经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