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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科研开发和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邮电部科研开发和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邮电部1991年05月21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产品研制、开放、生产过程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通信产品的质量,以满足建设优质、高效、安全、可靠通信网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证通信产品的质量,是邮电科研、开发、生产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和经常性义务。科研、开发、生产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将改进、提高科研成果、工业产品的质量列入议事日程,形成制度;在本系统内经常开展质量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和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奖惩。
  第三条 对通信产品研制、开发、生产过程及产品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监督的对象是科研、开发、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科研、生产单位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
  质量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技术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基础、以检测为手续。检测工作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第四条 对科研项目、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及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测。抽查是对科研、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服务体系进行检查;抽测是对产品、关键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
  抽查、抽测的重点是用于重点通信工程的产品、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的产品、出口产品、主要邮政生产用品用具、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承担重点项目、产品的科研、生产单位。
  第五条 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各质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抽测。
  执行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或项目应积极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科研、生产及经销单位应当接受检测,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监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抽测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由承检单位直接到受检单位,从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第六条 优质产品经抽测达不到评优标准时,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改进。逾期未达到原有质量水平的,取消优质荣誉称号,收回优质产品证书、标志,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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