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由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从现在检测力量较强、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中择优确定。
质检机构设在科研单位的,其检测机构应分设,检测工作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检测机构的编制应根据检测工作量由单位内部调配。
第七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应具有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检验手段、能胜任所承担的检测任务。在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质检机构在筹建期间可承担质量监督检测、设备进网检测和生产定型鉴定检测等任务。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部科技司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和审查认可申请。科技司组织对其进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三章 质检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计划对通信设备、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测,开展监督检测工作。
(二)承担新产品生产定型鉴定检测、设备进网检测、产品质量认证检测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测。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
(四)指导和协助科研生产单位的质量检测工作、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
第四章 质检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部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测业务受部科技司的指导。
第十一条 质检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熟悉本专业产品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每半年向部科技司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部科技司对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检测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 凡达到《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质检机构,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可向部科技司提出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