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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用,其中:
  1、清查应收票据时,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处理。
  3、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其中:
  1、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清查盘点。
  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
  2、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价出售。
  3、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进行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
  (一)对固定资产要清查其管理现状,包括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二)清查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三)对借出和未办理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五)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六)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向其他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
  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股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第九条 在建工程清查,主要核对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第十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第十一条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种储备物资等。对递延资产等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十二条 对土地清查登记,凡已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列为“待界定资产”。
  第十三条 负债清查范围,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二)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四条 清查资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三(公司、店)区内外,本埠和外埠都进行彻底的清查,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
  (二)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程、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三)清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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