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实资金。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五)登记产权。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占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已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并根据全国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和统一规定的时间点,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
三、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
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自1998年2月开始,1998年3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1999年3月底前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998年6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各地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拟定实施细则。2、印制清产核资报表。3、开展试点,总结经验。4、进行户数清理登记,确定工作范围。5、编印培训教材,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
(二)实施阶段(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各地的主要任务是:1、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逐项清理。2、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并填制资产估价或价值重估申报表。3、界定资产的所有权,并填制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4、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企业、单位的资产占用量及各项资本金,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5、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调整帐目。6、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7、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产权登记。这一阶段按以下两步进行:
第一步:自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由村统一组织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清产核资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县级清产核资机构要组织人员帮助清查。自查结束后,村、组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制清产核资报表,以乡(镇)为单位将各村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清产核资机构统一组织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并形成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综合报告上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
第二步:检查验收。自查结束后,由县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并办理核准手续。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补查。检查验收结束后,填制清产核资汇总表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清产核资机构。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1999年3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各级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报告,逐级上报。2、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各项数据。3、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这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按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的标准、统一报表格式、统一培训教材。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一切资产。这些资产无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也无论是由谁占用,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变。
(三)要通过界定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理顺三方面的权属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三级之间的产权关系,不能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均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的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形成的资产,应全部归该组织集体所有。
(四)对多方出资形成的共有资产,由实际控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二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摸清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理顺资产所有权关系,使集体所有的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