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 [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