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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一)中方在确定外方经纪机构资信情况可靠之后,与其草签的意向书。
  意向书的内容包括:
  1.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国别、名称及所在地;
  2.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团组的人员组成;
  3.演出或展览场次;
  4.往返国际旅费、运费、保险费、当地食宿交通费、医疗费、演出及展览场地费、劳务费、宣传费和生活零用费的负担责任。
  5.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办法; 
  6.违约索赔等条款。
  (二)涉外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三)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等;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文化行政部门对节目或作品内容的鉴定意见(世界名剧和名作除外);
  (六)申报艺术团或展览团出国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它部门之间的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杂技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杂技出国演出和跨出友好省、州、市之间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杂技团携带熊猫出国演出,须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和林业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条 携带其他珍稀动物出国或来国内展演,须按规定报文化部审批,并办理有关动物检疫和进出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须按审批程序,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报到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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