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文市发[1997]23号)
1996年12月文化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贯彻文化部、
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精神,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正版录像节目基本上占领了市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宁夏、吉林、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文化系统)、福建、广西、湖南、江西(文化系统)、广东、海南、四川、河南、湖北、青海等地已经开始对录像放映场所实行节目专供。其中,浙江、江苏、上海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细致,效果显著。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发行专供节目2300余套,江苏省发行近1900套。辽宁、安徽、陕西、甘肃、贵州、云南、新疆等地近期开始实行节目专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为了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巩固和完善节目专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开始供片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目专供的各项规定,加强供片网络建设,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扶持、管理和监督,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要注意总结专供工作经验,以全面推进全国录像节目专供工作。
二、已经向文化部报送供片计划,即将供片的地方要狠抓工作进度,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开始供片。要边供片,边改进,边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专供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凡仍未执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目专供的地区,要根据
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1997]22号)精神和刘忠德同志在南京会议上讲话的要求,一律停止辖区内录像放映经营活动,收回《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待专供条件具备后,再向文化部申请恢复录像放映经营活动。对于工作进展缓慢,对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敷衍态度的地区,文化部将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本地音像市场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