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 国资产发[1997]21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务院第192号令颁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处罚管理工作,现将罚款上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违反《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一式2份,分送受罚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二、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其中,中央企业经所在地基本开户银行直接汇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罚款户”(帐户012780000170015,行号20059),地方企业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工商银行系统协商确定。银行收到企业的罚款,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收帐通知。
三、企业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