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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失效]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的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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