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2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落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
《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开发和经营受法律保护,申请开发集体所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程序,可参照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三、《条例》第
十三条“一次性开发”是指一个开发项目,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面积在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二万亩以下的项目,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二万亩以上(含二万亩)的项目需经国务院批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
《条例》规定,尽快确定一万亩以下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上报开发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