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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信访暂行办法[失效]

  (一)重要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帮助和具体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对下列案件,应亲自办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办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来访人员的陈述必须制作笔录,对人民群众来信,必须登记、阅信,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复信、统计、归档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以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应当及时弄清事由,妥善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阅办、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各业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信访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协商处理、接待有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必要时可以协同办案。
  政府信访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土地管理信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土地案件,必要时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可以依法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求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报送处理结果,并附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推迟处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案件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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