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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学工业部
 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化工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矿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化工矿产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化工部研究决定,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经化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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