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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管函字第2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查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管理分支局重新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公告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廊坊、承德、邯郸、秦皇岛、唐山、邢台、衡水、沧州、保定、张家口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大同、朔州、沂州、阳泉、榆次、离石、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赤峰、呼和浩特、哲里木、呼伦贝尔、兴安、伊克昭、锡林郭勒、阿拉善、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锦州、辽阳、盘锦、阜新、铁岭、葫芦岛、朝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春、吉林、延边、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七台河、绥化、伊春、黑河、大兴安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盐城、淮阴、宿迁、南通、无锡、苏州、连云港、扬州、常州、镇江、徐州、泰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宁、六合、东台、射阳、大丰、淮安、启东、通州、如东、如皋、海安、锡山、江阴、宜兴、昆山、吴江、张家港、常熟、吴县、太仓、连云港开发区、邗江、仪征、高邮、兴化、姜堰、泰兴、靖江、丹阳、句容、新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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