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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
 (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1997年10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国函字第25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效率和报送质量,经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现行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作如下调整:
  一、自报送1998年数据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所辖分支行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停报根据汇国统三表表式汇总上报的辖内《外资银行结售汇旬报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继续按照我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05号文的要求,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汇国统一、二表),并将此文精神转知所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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