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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国函字第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1997年4月起,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全部采用微机网络传输方式。经过4个月的运行,我们发现,在系统使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分局和银行没有按照要求操作,不按规定输入代码,造成数据汇总串项;部分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正式的银行代码,无法上报数据等。为进一步完善网络传输系统,规范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报送1997年8月份的数据起,“机构信息表”中的银行代码一律按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中的“金融机构标识码”(见附件)编制。如有不一致,应在系统中改正,并确保统计数据的连贯性。
  二、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完整地填写“本局信息”及“管辖机构信息”,包括机构简称、全称、地区代码、机构性质等。
  三、现行网络传输系统尚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联系电话:6491.0061,联系人:金梅。有关程序中的具体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491.1480,联系人:曲舫。
  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

附件:
               金融机构标识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按各金融机构系统划分的信息处理和交换。
  2.代码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2.1本标准是用四位数字代码按分类表示的各金融机构系统名称。
  2.2本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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