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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171号 1997年6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规范和指导外汇局系统更好地开展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工作,及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监管司局提出的监管工作任务,达到强化监管目的,我局针对目前工作现状,制定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该制度已经97年5月重庆“全国外汇金融监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为了解各分局履行外汇金融监管职责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切实防范、化解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风险,使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报送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
  (一)各分局应根据总行和总局对金融监管及外汇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上年实际状况,制定下一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总局。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下一年度对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拟采取的措施;
  2.下一年度对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计划;
  3.下一年度拟开展调查研究的课题。
  (三)总局将各分局上报计划汇总后,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于每年二月底之前下发当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年度要点和调研课题。
  二、报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
  (一)各分局应按规定及时催报并上报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所报报表要求完整、准确;总局除催报各直辖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外,应及时汇总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
  (二)各分局应按季度上报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为季后15天或年后25天内。该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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