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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存放在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行分别设分户。
  105-应收及暂付款:对外发行临时性应收未收款以及办理业务中发生的临时垫款,用本科目核算。
  108-应收抵押外汇:省市外管分局办理的抵押外汇上划总局时,用本科目核算。
  109-应收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收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110-同业拆借:因清算业务行起的向金融机构办理拆借业务,用本科目核算。
  201-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在外管局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金融机构分设帐户。
  202-外资银行存款:外资、合资银行在外管局开立的外币帐户发生的资金收付时,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外资、合资的银行分设帐户。
  203-应付及暂收款:对外发生的应付未付款以及在办理业务中发生的临时收款,用本科目核算。
  206-境外借款:从境外帐户行总帐户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07-境内借款: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金融机构分设分户。
  208-应付抵押外汇:客户以外汇抵押办理人民币借款业务,当收到外汇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
  209-应付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312-“联局往来”用以核算因境外不能按时划款而引起的分局间应付款项,本科目的代方核算因境外不能正常付款的应付款,借方核算已付出的应付款,余额为贷方或为零。
  313-“同城清算”用以核算各金融机构每日的交换差额,贷方核算金融机构的应借差额,借方核算金融机构的应贷差额,当日余额应为零如有余额则表示当日换未轧平。
  309-辖内往来:省外管分局与辖内二级分局向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
  401-营业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收益,用本科目核算,下设分户。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本外币资金存放境内银行的利息收入。
  410-营支出: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本外币资金支出,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分户。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存入外管局的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425-年终损益:办理年终决算时,将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最后余额,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当年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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