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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异地外币清算电报内容:
  1.收、付款分局的局号、名称;
  2.受益行及受益人名称、帐号,付款行及付款人名称、帐号;
  3.电报编号、密押、币别、金额摘要、发报日期、起息日期;
  4.发报局填制人(格式附后)

第四章 外币清算的会计核算原则及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外币清算会计核算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及分局均为会计独立核算单位。总局制定全国异地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分局制订本地同城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外币清算会计核算实行外汇分帐制,采用借贷记帐法,实行权责发电制。
  第十二条 外币清算业务项下的损益,年终统一纳入国家盈亏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
  资产类:
  101-存放境外银行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103-存放境内银行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
  105-应收及暂付款
  108-应收抵押外汇
  109-应收利息
  110-同业拆借
  负债类:
  201-金融机构存款
  202-外资银行存款
  203-应付及暂收款
  206-境外借款
  207-境内借款
  208-应付抵押外汇
  209-应付利息
  资产负债类:
  312-全国联局往来
  313-同城清算
  309-辖内往来
  损益表:
  401-营业收入
      ①利息收入
      ②其它收入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410-营业支出
      ①利息支出
      ②其它支出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425-年终损益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存放境外银行: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的一切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帐户行设立分户。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103-存放境内银行:存放在境内银行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行分别设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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