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使用许可证、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等凭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1.对于4月1日后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三)及“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证明),样式见附件四,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登记表第三联“交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拨汇”联或进口登记证明第一联“交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联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登记表及进口登记证明其它联不得作兑付凭证。
  2.对于4月1日前签发的进口登记表,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登记表第三联、并确认该联第7项“贸易方式”栏填写的是“一般贸易”,且第9项、第11项“外汇来源”栏填写的不是“贷款”(含国内外贷款)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登记表其它联及不满足第7项、第9项及第11项填写内容的均不得作兑付凭证。
  关于国经贸〔1993〕564号文“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含需“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商品目录)以及国经贸〔1993〕565号文“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请各银行速洽当地经贸委领取。关于国经贸〔1993〕564、565号文及该电传附件本身的内容由国家计委、经贸委(机电办)、经贸部负责解释。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速将电传通知所属分支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附件二、《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第三联
  附件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第三联
  附件四、《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第一联
  附件五、需《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的九种商品目录

  ①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应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四)的规定”。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1.我国对外成交  编码:

 单位:

 importer

2.收货单位:

 comsignee

 

3.进口许可证编号:

 licence no.

 

(付本)

4.许可证有效期:

 valdity

5.贸易方式

 terms of trade

8.进口国家(地区)

 country whence consigned

6.外汇来源: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9.商品原产地:

 coumtry of origin

7.到货口岸:

 port of desination

10.商品用途:

  use of commodity

11.运输标志和集装箱号码、包装种类和数量

shipping marks:container no.number&kind if packanes

 

 

 

12.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commodity no.

13.商品规格、型号

specification

单位

unit

14.数量

quantity

15.单价( )

unit price

16.( )总值

amount

17.总值折美元

amount in usd

 

 

 

 

 

 

 

 

 

 

 

 

 

 

 

 

 

 

18.总计

total

 

 

 

 

 

19.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20.发证机关盖章:

issuing authority䜨s stamp&signature

发证日期:

date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