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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的通知[失效]

  5.对境外投资企业开业以后,业绩不佳或无利润汇回,有严重问题的,或有特殊异常情况的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六)增资和再投资以及转让股份的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如需增资,在报经国内原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出具增资理由的报告并提供境外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材料等,报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如经批准同意增资,境内投资者应按增资额的5%再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增资后中方投资外汇资金总额累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总局审批。
  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如需作为原缴资不足部分,须报外汇管理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按补充资金数额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活动应按《投资管理办法》《投资实施细则》办理。
  境外投资企业转让股份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停业清盘的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盘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外汇资产的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四、对违反境外投资法规的处罚规定⑥
  《投资管理办法》《投资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有关各方均明确规定了应执行的事项,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国内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
  1.未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项目,其境内投资者不得汇出外汇资金,国内金融机构应监督执行。境内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口的商品(实物)转作投资,而将应收汇截留境外,监督收汇的银行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外汇管理部门。
  2.国内金融机构在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境内投资者违反法规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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