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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制订的4号文件,加强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的使用范围只能是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坚决禁止用诉讼费乱发奖金和用于个人福利,绝对禁止用诉讼费进行营利性的活动。诉讼费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搞两本账和多立户头,逃避专户储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1996〕81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是加强诉讼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少数法院存在的向其他单位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虽三令五申,严令禁止,但至今仍没能得到彻底解决。现在重申:各级人民法院除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诉讼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搞摊派、拉赞助。今后,任何法院再搞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的,必须追究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在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同时,努力做好审判工作。相当多的法院办案经费比较困难,办公条件比较艰苦,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对此,中央已经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反映,争取支持。上级人民法院也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下级人民法院解决困难。但是必须明确,即使经费紧张,任何法院和个人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审理的不审理,以至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勇于面对和克服困难,努力做好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应当在教育整顿的基础上,立即对诉讼费的收取、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第四季度,财政、监察等部门将对有关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于下半年对部分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抽查。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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