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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新技术、新成果、新规范培训的通知

  三、培训机构的认定
  为了保证“三新”培训的有效实施,“三新”培训必须在经过审核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并把它纳入到继续教育的管理范畴,逐步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先从试点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先在本行政区域内遴选一个培训基地,于2月底前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培训基地的遴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3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2.有业务水平较高的师资力量,其中专、兼职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授课教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本科以上学历;
  3.有举办培训班的物质条件(教室及相应的设备、实验手段等。)
  四、考核
  完成规定时间的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布由我部统一印制的“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或按照当地的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直接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五、措施
  1.建立目标责任制。“三新”培训的组织实施,采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系统“三新”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包括培训规划的制订、培训科目的选定、一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认定、教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和证书印制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三新”培训的实施管理工作,包括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基地的遴选、培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和发证验印等。培训基地主要负责教学计划的安排和具体培训工作。
  2.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将“三新”培训纳入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范畴,严格按照《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管理,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给予继续教育登记。
  3.实施岗位再教育工程,把“三新”培训和岗位再教育相结合,对已经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新”培训,否则,证书复检时不予通过。
  4.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各地要定期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5.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继续教育基地、科研院所和科技成果推广中心,教育和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把“三新”培训工作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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