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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进口合同。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五)国内用户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进口数量、经营范围及该批易制毒化学品的最终用途。
  (六)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批程序如下:
  (一)外经贸部在收到有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予以退回。
  (二)进口企业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后的核查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后的核查,进口企业应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和使用情况逐月上报所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部委直属公司。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各部委直属公司应督促企业按时上报,并不定期检查企业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对不按时报告的企业,将不再批准其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外经贸部将不定期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各部委直属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我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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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         │2.进口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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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地址:        │4.联系人、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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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国家(地区):     │6.原产地国家(地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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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贸易方式:         │8.商品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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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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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规格、等级 │11.单位 │12.数量 │13.单价 │14.总值 │15.折合美元 ┃
┃       │    │    │    │(U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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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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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外出口商名称    │17.地址           │18.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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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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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内最终用户名称   │20.地址           │21.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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