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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普通实验动物(一级)只能用于教学实验和某些科研工作的预实验。卫生部级课题及研究生毕业论文等科研实验必须应用二级以上的实验动物。
  第十三条 从事医学动物实验和药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安全评价实验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进行动物实验的研究课题在进行动物实验前,应当向同级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运输医学实验动物的器具应当安全可靠,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不得将不同品系、不同等级的动物混装。
  第十六条 进行各种动物实验时,应当按动物实验技术要求进行。要善待动物,手术时进行必要的无痛麻醉。

第四章 医学实验动物检疫

  第十七条 引进医学实施动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不得从具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区引进动物。
  第十八条 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发生异常死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一)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时,要立即逐级向有关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相应必要的措施。
  (二)发生人畜共患病时,除立即报有关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外,还必须立即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格检疫、监护和预防治疗。
  (三)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对饲养室内外环境要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措施。同时要封锁、隔离整个饲养区;解除隔离时应当经消毒、杀虫、灭鼠处理后,经检测无疫情发生和超过潜伏期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五章 医学实验动物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医学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高级、中级和初级科研人员,各类人员都应遵守本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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