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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关于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8〕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吸收外资规模的要求,减少东南亚金融危机给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政府要把改善投资环境放在突出地位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治理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治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稳定利用外资规模的重要意义。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指示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了解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切一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地监督检查。
  二、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应按时足额交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乱收费应予抵制。收费部门收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交。
  三、为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给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依据、总额、批准部门、收费人、收费时间等。收费部门收费时必须在《企业交费登记卡》登记详细内容,否则不得收费。各级经贸委、纠风办要会同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集中征管的办法,由政府确定收费机构,统一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收费机构列明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总额,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一次性交纳,其他部门不得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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