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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国税函[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把年审工作做好,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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