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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容齐备真实的退税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并每半年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备案。
  八、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的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必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税款。补缴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十、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所称“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8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8条第(4)项规定的人员。
  十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该等机构中比照外国驻华使馆外交代表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籍外交人员可参照此办法享受退税待遇。
  十三、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
馆名:
┌────┬────┬────┬────┬───┬─────┬────┐
│购进货物│计量单位│购进数量│计税金额│退税率│应退税额 │备  注│
│名  称│    │    │    │   │     │    │
├────┼────┼────┼────┼───┼─────┼────┤
│1   │2   │3   │4   │5  │6=4×5│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驻华使(领)馆  │外交部礼宾司审核意│退税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见:       │              │
│         │         │              │
│         │         │              │
│         │领事司审核意见: │              │
│         │         │              │
├─────────┼────┬────┼───────┬──────┤
│申报人员:    │经办人:│负责人:│经办人:   │负责人: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      │
│         │    │    │收入退还书号 │      │
│     (公章)│    │(公章)│码:     │      │
│使(领)馆负责人:│    │    │       │  (公章)│
│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联,退税机关审批后退驻华使一联,外交部礼宾司留存一联,退税
机关留存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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