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国税发[1998]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馆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具体名单另发)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中国产物品,可凭有关单证按月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