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国务院《通知》对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好传销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要责令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自
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尽快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于1998年10月31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应注意把握四个重点:一是经批准登记的传销企业在
国务院《通知》发布后继续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二是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行为;三是假借各种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行为;四是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违法行为。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制度;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严惩,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广大群众抵制传销经营活动的自觉性。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的工作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查禁工作。查禁工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争取领导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二是切实加强部门配合。根据
国务院《通知》精神,查禁传销经营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查禁传销经营中,要及时与公安、外经贸、税务、海关等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沟通情况,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既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又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三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作为今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落实。要相对集中使用力量,搞好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发挥机构的整体功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精心部署,稳妥实施,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防止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动,努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