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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批复

  第三十六条 基金如遇下列情况,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变更;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4.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重大关联事项;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停牌、复牌与终止上市

  第三十七条 基金的停复牌,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八条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九条 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本所对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1.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3.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4.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四十条 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本所有权对基金予以临时停牌: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四十一条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四十二条 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在本所要求下,基金管理公司拒不修改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停牌直至基金管理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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