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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批复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则;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 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 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 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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