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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批复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六)重大关联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基金提前终止;
  (十)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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