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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批复
 (1998年3月16日 证监交字〔1998〕7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收悉。经研究,同意公布实施。

  附一:      上海证券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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