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失效]

  被接管的联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改变。
  第四十六条 接管的程序及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接管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联社因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债务的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联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八条 联社因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 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理和清算。
  第五十条 联社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解散;
  (二)被关闭或撤销;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成立市商业银行;
  (五)因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联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予以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擅自变更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联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联社未能履行其职责,对城市信用社不能进行有效管理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社员大会将联社主任解聘,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联社主任、副主任等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对联社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