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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失效]

  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联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联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设会计账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联社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联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因少交或迟交存款准备金的罚息;
  (二)弥补联社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公益金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5%;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
  联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不得全部用作股金分红,应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待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议定。
  第四十条 联社的公共积累归联社社员所有。
  第四十一条 联社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二条 联社要按国家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并及时核销呆账、坏账。
  第四十三条 联社应聘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其年终后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联社应定期向社员公布其财务状况。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社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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