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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失效]

  联社社员少于5家的,可以设2-3名监事。
  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不得担任联社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联社财务;
  (二)对联社主任、副主任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联社章程的行为和损害联社、城市信用社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维护社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列席社员大会,对社员大会决议提出询问、质询;
  (五)建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联社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员大会推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社员大会聘任。
  主任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社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联社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辖区内城市信用社自律制度;
  (三)组织实施联社基本职责;
  (四)拟订联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联社副主任、监管、资金、财务等部门负责人;
  (六)拟订联社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联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定联社的具体规章;
  (九)拟订联社合并、变更联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联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联社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兼职。
  第二十八条 联社主任、副主任等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仍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联社可以行使下列行业归口管理职能:
  (一)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城市信用社的要求;
  (四)负责行业性的职工技术培训、年度评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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