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经办行直接审批,间接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贷款和加工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设置扶贫基金等。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四结合方式,即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自查相结合;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贷部门检查与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扶贫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贷款使用情况。
(三)信贷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贷制裁制度。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贷款监测考核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必须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二)考核指标。
1、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贷款及到户贷款所占的比例。
2、贷款效益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自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和贫困人口收入增加情况等;自身经济效益分为贷款回收率与贷款利息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