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现将1997年12月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2月1日起,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均按此词表标引主题词。1994年4月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使用说明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文件。
一、编制原则
(一)词表结构务求合乎逻辑,具有较宽的涵盖面,便于使用。
(二)词表体现文档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即词表中主题词的区域分类和类别词可分别做为档案分类中的大类和属类。
二、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1998年12月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中曾列入本词表中而不再继续用作标引的主题词,用黑体单列在区域分类的最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