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的管理,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指令性计划。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编制。
  第三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项目,在取得中间试验成果后还须放大到一定规模进行试验,验证该项技术和装备的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后,才能推广应用的试验项目;是为改变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面貌,提高工业设计水平而长期发挥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分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和工业性试验基地。

第二章 计划编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以下简称主持部门)审核通过;
  (二)具有必备的自筹资金;
  (三)原材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落实;
  (四)承担单位领导得力、组织健全、技术力量较强。
  第六条 计划编报及审批:
  (一)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单位向其主持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主持部门进行初评估和综合平衡之后,每年年初、年中,集中向国家计委推荐;
  (三)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批准,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四)主持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五)主持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国家计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