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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棉花价格政策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棉花价格政策的紧急通知
 (计价管[1997]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今年9月17日我委发出《国家计委关于1997年度棉花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665号)后,总的看,各地对国家棉花价格政策贯彻的情况是好的,采取的措施是得力的。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产棉地区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棉花价格政策,有的在收购棉花时压级压价,损害了农民利益;有的棉花经营单位低于国家规定幅度下浮棉花供应价格。这些做法都是违反现行国家棉花价格政策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坚决制止。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认真执行现行国家颁布的棉花收购价格政策。在收购过程中,严格按质论价,决不允许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1997年度棉花供应价格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棉花供应中准价基础上,只允许上下浮动6%。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以外降低或提高棉花供应价格。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棉花收购、供应中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各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国家棉花价格政策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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