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15日 计价费[1997]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