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各部委(行业)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部门、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编报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以及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教委对部门(行业)和地方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招生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讨论,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国家计划下达后,各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必要调整。
为了确保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学校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安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为合格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
三、建立健全招生并轨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来源计划一般分配到地区(市),不宜层层下放,并按统一分数线择优录取。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或专业学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为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二)健全收费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规定,继续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投入,不得因招生并轨而减少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投入。收取学费的标准应根据学校实际培养成本和学生家庭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制定。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其收费办法实行属地化原则,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跨省招生的收费按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收费制度后,对特困学生应给予减免学费。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以保证家境贫困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生。各地、各部门(行业)应建立健全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积极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培养所需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