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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教职[1997]10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计划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政府包得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并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具体方案,在部分省、市已经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并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尚未实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早并轨。1998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到2000年,全国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并轨工作,原则上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
  二、认真做好招生并转后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计划形式,统一实行一种招生计划,并统一录取标准,学生缴费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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