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备案。
  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科委。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四)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技术水平;
  (三)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品市场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区和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
  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四)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第十四条 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科委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委及各部门科技司(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