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发布的《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有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