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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企业发行申报材料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后,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审核
  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法》和《B股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企业违规嫌疑进行调查时间,国际业务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申报材料经国际业务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发审委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准予发行B股的批文。
  (三)B股增资发行审批
  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比照B股首次发行审批阶段的程序办理,在B股增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四、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程序
  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分为三个步骤: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
  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预选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3.中国证监会审批
  企业在接到被列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照境内外有关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制作并报送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程序正式行文,批准其在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具体上市事宜由公司自行向境外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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