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7年11月27日 证监发字〔1997〕521号)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冀股办〔1997〕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冀政函〔1997〕79号)、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关于报送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正式申报材料的函》(冀证〔1997〕5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一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