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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失效]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3、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托管业务的负责人、基金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基金托管的业务主管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4、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条件;
  2、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载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并具体列明基金托管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十一、基金终止
  本节说明基金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十二、基金清算
  本节说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项:
  (一)基金清算小组
  说明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二)清算程序;
  (三)清算费用;
  (四)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说明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及投资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
                 第四号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仅就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章程指引》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要求必备的内容。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原则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作合理的调整和变动。
  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除必须具备《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五、本准则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应包括以下各章: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三)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份转让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五)股东会
  (六)董事会
  (七)监事或监事会
  (八)经理
  (九)经营管理
  (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十一)合并和分立
  (十二)解散和清算
  (十三)章程修改
  (十四)附则
  六、除非另有说明,本准则中的公司或本公司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七、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八、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正文

  一、总则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章程约束力的下列条款: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也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章程须载明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条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章程须载明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中全称:××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全称。
  (四)章程须载明公司住所并对公司须具备的办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一)章程须载明规定公司经营宗旨的条款:
  例如,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二)章程应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三)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的条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份转让
  (一)章程应载明公司股东及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股东情况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主要发起人情况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的条款
  章程应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
  (三)章程应规定股东转让股份的条款
  章程应规定股东转让其公司股份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章程应载明股东有权获取下列信息、资料的条款: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
  3、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4、公司依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五、股东会
  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尤其应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批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董事会
  (一)章程应对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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